关总署密集发布多项新政,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1-12-03 485
近期,海关总署密集发布多项新政策、新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核准出口商管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等事项做出新规定。这些规定政策对我国照明电器行业实施照明行业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我国照明产品出口大国,全球60%的照明产品由中国生产制造,并出口到世界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前三季度,中国照明产品出口总额为469.99亿美元,同比增长达32.68%,比2019年同期增长40.24%,两年平均增长率达11.93%。对照明行业企业来说,主动了解、深入研究上述的海关规定政策的变化,有助于适应新形势下的外贸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自身外贸水平,避免延误货物出口通关。我们对近期海关发布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等内容,对不同外贸实体的企业认证做出明确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新版标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整合优化。企业使用认证标准原则无变化,继续按照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模式。请照明产品出口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守法规范标准、贸易安全标准有关标准规定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
《办法》以规章形式对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予以规范,确保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的有效实施,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充分享受优惠贸易协定政策红利。《办法》说明了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定义及条件,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强化了事后监管。
照明产品出口相关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办法》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办法》规定了体例结构、适用范围,解释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概念、说明了货物原产资格的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规则,以及我国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等内容。建议照明相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管理办法,确认产业链各环节生产材料的原产地属性,积极争取获得相关优惠待遇。

RCEP的签署可以推动区域内照明行生产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促进我国照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我国照明产品在缔约国的出口优势,推动我国照明行业向中高端迈进,构建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形照明行业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照协希望广大照明企业,要适应以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为主的制度型开放,增强转型升级紧迫感,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与RCEP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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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一方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公司位于LED产业基地中国-深圳,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及生产LED通用照明和LED专用照明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引领LED照明新技术并提供优异性能及稳健品质的LED产品和即时的服务,可为全球LED照明市场提供专业的、全面性的光源解决方案。产品包括COB正装、COB倒装、EMC产品系列( 3030、3535、5050、7070、1A1A)陶瓷产品系列(3030、3535、5050)、模组等,广泛应用于智能照明、健康照明、植物照明、商业照明、户外照明、影视照明、舞台照明等,可为照明行业的LED光源设计和应用提供专业化、全系列技术支持和配套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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