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照明产品出口大国,全球60%的照明产品由中国生产制造,并出口到世界上近200个国家和地区。2021年前三季度,中国照明产品出口总额为469.99亿美元,同比增长达32.68%,比2019年同期增长40.24%,两年平均增长率达11.93%。对照明行业企业来说,主动了解、深入研究上述的海关规定政策的变化,有助于适应新形势下的外贸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自身外贸水平,避免延误货物出口通关。我们对近期海关发布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等内容,对不同外贸实体的企业认证做出明确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2019年第46号、2019年第229号、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
新版标准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和整合优化。企业使用认证标准原则无变化,继续按照通用标准+单项标准的模式。请照明产品出口相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公告中规定的内部控制标准、守法规范标准、贸易安全标准有关标准规定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办法》规定了体例结构、适用范围,解释了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概念、说明了货物原产资格的获得及原产国(地区)判定规则,以及我国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和出口货物的签证程序等内容。建议照明相关生产企业认真研究管理办法,确认产业链各环节生产材料的原产地属性,积极争取获得相关优惠待遇。
RCEP的签署可以推动区域内照明行业生产链供应链的深度融合,促进我国照明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发挥我国照明产品在缔约国的出口优势,推动我国照明行业向中高端迈进,构建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形照明行业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国照协希望广大照明企业,要适应以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为主的制度型开放,增强转型升级紧迫感,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参与RCEP缔约国之间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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